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马业凤与余运东、余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业凤,余运东,余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86号原告:马业凤,女,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余运东,男,住霍山县。被告:余仲,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业凤诉被告余运东、余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业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业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明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