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土泉与徐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土泉,徐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姜土泉,农民。被告:徐水祥,农民。原告姜土泉与被告徐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26日原告姜土泉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水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土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姜土泉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