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再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谭才元与胡建勇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建勇,谭才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再终字第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建勇。委托代理人李清,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才元。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胡建勇因与被申请人谭才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成民终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5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胡建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被申请人谭才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再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成民终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武侯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