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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8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典当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45号原告: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附41号水木阳光。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新瑞小区14幢。法定代表人:陈义春。被告:陈义春,男,生于1963年2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顺良,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科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义春、陈顺良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