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邓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龙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