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452号原告:葛某(曾用名葛王球),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汤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