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1-06-10
案件名称
李兆镇、陈冰等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兆镇;陈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李兆镇,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陈冰,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兆镇、陈冰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兆镇、陈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兆镇、陈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兆镇、陈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为3295元,保全费2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