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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何金琼与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金琼,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金琼,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达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银乔,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何金琼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西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达中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金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