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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山东省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齐某某,山东省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山东省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