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高行执字31-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局长。被执行人: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负责人:李玲。申请人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第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已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协调,被执行人高青县青城路七彩过桥米线店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现已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执业场所已经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第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张逢阁审判员 张宗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