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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邢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原告袁某不能提供被告邢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