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