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广忠与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忠,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20号原告王广忠,男,193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丽华,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忠诉被告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忠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