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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仲良、北京筑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仲良,北京筑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汝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仲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晓梅,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筑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义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仲良、北京筑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宜芳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哲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