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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旦与被告张志刚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旦,张志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铁旦,男。被告张志刚,男。委托代理人张彩霞,女,系被告张志刚的姐姐。原告张铁旦与被告张志刚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铁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