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旦与被告张志刚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旦,张志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铁旦,男。被告张志刚,男。委托代理人张彩霞,女,系被告张志刚的姐姐。原告张铁旦与被告张志刚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铁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