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叶伟与李宗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伟,李宗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伟,男。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艳,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明,男。委托代理人:白家伦,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伟因与被申请人李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 震代理审判员  林 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