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翁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