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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翁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