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玉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生,男,汉族。201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玉生在本市万柏林区下元1路公交站牌处,扒窃被害人李某背包内的白色三普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5元)。盗窃得手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李玉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玉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生犯盗窃罪,判处拘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