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初字第3号自诉人杨某某。被告人白某某。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白某某犯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白某某归还其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二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苟晓玲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