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4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张艳文与姚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文,姚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215号原告张艳文,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姚占波,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张艳文与被告姚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章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卫、人民陪审员王胜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占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艳文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9年春协议离婚。后被告因生活窘迫,于2010年3月2日、3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9万元,并为原告出具2张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艳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姚占波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姚占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张艳文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9年3月6日协议离婚。201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记载:“今有姚占波向张艳文借壹万伍仟元整,于2010年底还清,借款人:姚占波,2010年3月2日”。201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记载:“今有姚占波向张艳文借现金叁万肆仟元,借款人:姚占波,2010年3月10日”。至今,被告尚未归还上述借款4.9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借条2张及原告在庭上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应该依约偿还。原告提交的2张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艳文借款四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姚占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瑾代理审判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