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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薛红涛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802号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瑞安市塘下镇场桥龟山村镇东街16号。代表人肖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德志,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红涛,男,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华建材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薛红涛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瑞安市一锦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