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和春与赖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春,赖龙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林和春,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龙山,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和春与被告赖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和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和春以欲与被告赖龙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和春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