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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和春与赖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春,赖龙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林和春,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龙山,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和春与被告赖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和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和春以欲与被告赖龙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和春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