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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李义红与李久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红,李久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053号原告:李义红。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久恒。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安徽王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红与被告李久恒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义红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