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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周商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与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商初字第0113号原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克文(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明锁(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芳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与被告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正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正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正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