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与谢朝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谢朝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负责人童建荣。委托代理人张晓锋。被告谢朝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与被告谢朝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4.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加安审 判 员 吴晓蓉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