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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吕某,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199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0日生女张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0日生女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0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证、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