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童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童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3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谭凤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