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召徽与薛光超、胡书玉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召徽,薛光超,胡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35号申请人徐召徽。被申请人薛光超。被申请人胡书玉。申请人徐召徽因与被申请人薛光超、胡书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光超、胡书玉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北沟镇神山村六组楼房一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光超、胡书玉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北沟镇神山村六组楼房一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科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