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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5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邰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