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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戚务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戚务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特字第57号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马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克,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戚务伟,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戚务伟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29号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海之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