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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平,詹玉兵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徐丽平,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玉兵,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平诉被告詹玉兵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徐丽平承担。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