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平,詹玉兵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徐丽平,女,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玉兵,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平诉被告詹玉兵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徐丽平承担。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