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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法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XX,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3日凌晨,鲁X等人与胡光X在安化县东坪镇“罗马广场”桥头因故发生争吵并导致打架。被害人李小X(系保安)在监控室看到此情况后,便赶到打架地点。这时,被告人欧阳XX(系胡光X之夫)也刚好看到,便赶过来帮忙,并与鲁X、李X成互相殴打。被害人李小X为制止被告人欧阳XX殴打他人,便搂住被告人欧阳XX,被告人欧阳XX挣脱后,用拳头打了被害人李小X两拳,其中一拳打在被害人李小X左眼角处。2013年9月13日,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李小X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因被告人欧阳XX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9月29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小X系钝性外力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被告人欧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李小X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赔偿了被害人李小X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小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证人邹X、鲁X、李X成、胡光X的证言;被害人李小X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小X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小X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社区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欧阳XX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且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回到社区后,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凯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