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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项夕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夕汶,刘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项夕汶,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刘松祥,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项夕汶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刘松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1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松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勇审判员  程 峻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