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项夕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夕汶,刘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项夕汶,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刘松祥,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项夕汶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刘松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1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松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9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勇审判员 程 峻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