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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诉谭远秀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谭远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斌,镇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柏(系特别授权),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程(系特别授权),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卢成禹(系特别授权),巫山县大昌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远秀,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谭远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钦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