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关于韩莹盗窃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54号被执行人韩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关于韩莹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金刑初字第8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韩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韩莹未主动缴纳罚金。2013年8月2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莹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