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号*幢。法定代理人:刘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G1区*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贺旭祺。申请人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申请人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28.5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案受理费780元,由申请人上海佑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