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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培立与何激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立,何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刘培立,男。被告:何激光,男。关于原告刘培立诉被告何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培立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立撤回对被告何激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已缴纳),由原告刘培立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