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培立与何激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立,何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刘培立,男。被告:何激光,男。关于原告刘培立诉被告何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培立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立撤回对被告何激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已缴纳),由原告刘培立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