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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与被告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周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李学。被告周立荣。原告李学与被告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红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诉称:2012年2月,原告租被告家房子居住期间,被告说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五个月后偿还了1万元,余款1万元一直未还。2013年3月26日,被告周立荣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张,约定2013年5月1日前偿还1万元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立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周立荣向原告李学出具对账单一张,约定2013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1万元,以前与李学之间的所有单据一律作废。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引起诉讼。2013年7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李学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周立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沂支行工资每月0.17万元,冻结至1万元止(账号603036001201485295),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1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对账单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立荣欠原告李学借款1万元未还,并出具对账单一张,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周立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