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延松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