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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延松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