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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佳艺、金勋与金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张佳艺。法定代理人张振卫。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负责人王汉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艺诉被告金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张佳艺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