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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郭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鑫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