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