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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2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