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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执行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宋增、李娜、李某某与赵和雷、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宋增,李娜,李某某,赵和雷,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梅执行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李宋增,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法定代理人李宋增(系李某某父亲),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被执行人赵和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驾驶员,住闽清县。被执行人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法定代表人李伯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和雷、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3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