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志忠与杨永刚、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忠,杨永刚,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49-1号原告:陈志忠,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被告:杨永刚,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被告:肖俊,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忠与被告杨永刚、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永刚持有的武汉汇凯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永刚持有的武汉汇凯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变更手续。二、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梅腊先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20-26号31栋5-3-1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