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道辉与张成、闫文勇、胡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辉,张成,闫文勇,胡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215号原告张道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成,男,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闫文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胡征云,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道辉与被告张成、闫文勇、胡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道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