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互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90号原告:马某某,女,土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粮农。被告:李某某,男,土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