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90号原告:马某某,女,土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粮农。被告:李某某,男,土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