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新峰与李炜、赵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23-1号原告:赵新峰。被告:李炜。被告:赵静。被告:赵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峰诉被告李炜、赵静、赵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炜、赵静、赵光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炜、赵静、赵光新银行存款1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李炜、赵静、赵光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