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郭金堂与杨振胜、王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堂,杨振胜,王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258号原告郭金堂.委托代理人陈修桥,昌邑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胜。被告王燕。原告郭金堂与被告杨振胜、王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堂、委托代理人陈修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胜、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在经营家庭毛巾厂期间,自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3日计欠原告浆纱款65162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宗为证。经原告追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浆纱款65162元;判令被告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振胜、王燕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振胜与王燕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二被告共为原告出具欠条80份,欠款数额共为65162元。其中共计欠款金额为6200元的8份欠款条为王燕书写;欠款金额为688元、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的欠款条为杨振胜工作人员杨振成书写;其他欠款条为杨振胜书写。该债务被告至今未清偿。另查,原告郭金堂个人经营昌邑市北孟镇金堂毛巾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80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振胜、王燕欠原告加工费6516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付。该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杨振成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及时清偿货款,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胜、王燕共同偿付原告加工费651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原告起诉之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共计2109元,由被告杨振胜、王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429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钦鑫审 判 员 毕 磊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峪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