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伟强、陈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强,陈莉,张爱灼,肖志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强,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泽平,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灼,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志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陈伟强、陈莉因与被上诉人张爱灼、肖志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陈伟强、陈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伟强、陈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强、陈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