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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伟强、陈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强,陈莉,张爱灼,肖志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强,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泽平,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灼,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志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陈伟强、陈莉因与被上诉人张爱灼、肖志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陈伟强、陈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伟强、陈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强、陈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更多数据: